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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机械的租赁使用非常普遍,租赁双方在工程机械的交接时应当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权益是很好的保护。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日签订了《压路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压路机一台,租期为五年,租金为每年63000元,租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总租金31.5万元。

2018年3月××日,原告以被告未支付租金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1. 《压路机租赁协议》;2.谈话笔录(谈话对象为杨××,内容为2017年1月××日左右,原告顾用杨××到施工现场将租赁物运回。);3.律师函一份(内容为催收租金。)

那么,原告的请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执笔律师是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律所及时派人到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并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最初能够获得的信息是,原告立案时只向法院提供了《压路机租赁协议》;从被告处了解的情况是《压路机租赁协议》是真实的。

就本案来说,当事人双方对《压路机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是否真实履行,即合同涉及的压路机是否实际交付被告如约使用,这是应否支付租金的前提和基础。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与被告讲述的事实,笔者个人的观点是,只能把它们作为待证事实看待,对律师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起参考作用,最终的事实认定要看证据说话。

开庭当天,原告才向法院提交了整套完整证据,即1. 《压路机租赁协议》;2.谈话笔录(谈话对象为杨××,内容为2017年1月××日左右,原告顾用杨××到施工现场将租赁物运回。);3.律师函一份(内容为催收租金)。如前所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压路机是否实际交付被告使用,庭审也正是围绕该争议点展开法庭调查及辩论的。则本案的关键证据浮出水面,那就是证据2.谈话笔录。

因这份谈话笔录是本案的重中之重,让我们另起一段着重阐述。首先,我们要对这份证据进行定性,从形式上来看,谈话的双方为原告律师与杨××,杨××作为案外人参加诉讼,他的身份应确认为证人,那么不难得出结论,谈话笔录应当认定为证人证言;其次,证据的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不同类别的证据形式上要得到法院的采纳须满足一些法定的条件。本案中,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这份证据未被法院采信,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已经将租赁物压路机如约交付被告使用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定,最终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请,原告败诉。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最高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最高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温馨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机械的租赁使用非常普遍,租赁双方在工程机械的交接时应当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权益是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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